关于无主侵权“海之蓝”白酒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公告
关于无主侵权“海之蓝”白酒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公告
2025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函件:“收到我局2025年5月6日移送的郭*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线索,濂溪区公安分局森林分局(当时负责环食药侦工作)研判,未能找到线索中提及手机号码的有价值信息暂无法协助找寻该批次货物发货人,另外该批次货物查扣物流点是货物中转点,既不是发货地也不是收货地,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现将线索调查情况回复贵局,请贵局依照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该事件。如需公安机关协助,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如涉及刑事犯罪,请依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依法移送案件。”。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25年12月18日在官网公告公示栏目发布了《无主涉案财物招领公告》,至今无人认领。
经调查,1.2025年4月23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批67箱“海之蓝”白酒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托运单据记载的发货人“林*波”非实际上发货人,涉事公司无法提供实际发货人及收货人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自货物到达到被查扣,始终无人提货,货物始终滞留在物流中转状态;3.本局依法发布公告寻找货主或权利人,公告期满无人主张权利或提供合法证明。
当事人经营侵犯洋河“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本案按照无主案件依法办理,办案机构决定没收涉案的33箱42°C“海之蓝”白酒、34箱52°C“海之蓝”白酒,共计67箱“海之蓝”白酒,但不免除本案当事人(货主)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市监处罚〔2026〕15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志锋 潘雪斌 联系电话:0792—8535635
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B605室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3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