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主侵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无主侵权“海之蓝”、“天之蓝”白酒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公告

2025年10月,经开区分局接相关举报线索,依法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柴桑大市场汉玖物流点查扣了10箱42°C“海之蓝”白酒、9箱42°C“海之蓝”白酒、11.5箱52°C“天之蓝”白酒,上述白酒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案件线索移交本局后,经审批,本局于2025年1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在官网公告公示栏目发布了《无主涉案财物招领公告》、《关于延长扣押无主物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公告》,至今无人认领。

经调查,1.涉案白酒于2024年8月6日由南昌托运至九江,运输单显示发货人信息:鑫某坤,联系电话:198****1705,运费:110;提货方式:自提;2.2024年8月9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20002293],鉴定结论为:在汉玖物流点发现的白酒,为假冒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3.2025年10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柴桑大市场汉玖物流点发现的涉案10箱(6瓶/箱)42°C“海之蓝”白酒、9箱(6瓶/箱)42°C“海之蓝”白酒、11.5箱(6瓶/箱)52°C“天之蓝”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结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结论,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经营侵犯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本案按照无主案件依法办理办案机构决定没收涉案10箱42°C“海之蓝”白酒、9箱42°C“海之蓝”白酒、11.5箱52°C“天之蓝”白酒但不免除本案当事人(货主)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将《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市监处罚〔2026〕10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处罚决定书(九市监处罚〔2026〕103号)

附件2:没收物品凭证(九市监商没〔2026〕103号)

附件3:没收清单(九市监商没清〔2026〕103号)

附件4: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附件5:案后回访指导书(九市监稽开回指〔2026〕103号)

联系人:江晖宋孟杰   联系电话:0792—8990182

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B601室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