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07-14 信息来源: 作者:

为扎实推进九江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3月19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修水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修水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当日充装2只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使用2只涉案气瓶的气瓶编号及气瓶永久性二维码在该公司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进行查询时,未能查询到任何充装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20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武宁县某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与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充装了7只超期气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事实。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3月1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3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瑞昌市科技园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经查,瑞昌市科技园共计18台电梯均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5月2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永修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白槎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经查,叉车(产品编号:C19030617482)由雷某无证操作,且长期未安排持证人员上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未依法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1月21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德安县某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有5台电梯未经检验的状态下使用。经查,涉案电梯于2024年9月超过检验日期后,当事人未报检且一直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1月14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问题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在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调取气瓶充前检查和充后复查记录,记录时间显示截至2024年9月底,后续无充装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法事实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5年3月7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都昌县局接到《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九市监稽案交〔2024〕104号),该线索交办通知书中显示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5年1月25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彭泽县某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彭泽县某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经查,涉案气瓶(产品编号:020210544641)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为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检查时正在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