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涉案侵权白酒货主,暂不详)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九市监罚告〔2026〕37号
当事人(涉案侵权白酒货主,暂不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侵犯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1.涉案白酒于2024年8月6日由南昌托运至九江,运输单显示发货人信息:鑫某坤,联系电话:198****1705,运费:110;提货方式:自提。经经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刑侦大队通过研判,未能查找到线索中提及手机号码的有价值信息,无法找寻该批次货物发货人、货主;2.2025年10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柴桑大市场汉玖物流点发现的涉案10箱(6瓶/箱)42℃“海之蓝”白酒、9箱(6瓶/箱)42℃“海之蓝”白酒、11.5箱(6瓶/箱)52℃“天之蓝”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结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20002293]结论,上述10箱42℃“海之蓝”白酒、9箱42℃“海之蓝”白酒、11.5箱52℃“天之蓝”白酒均为侵犯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43320元,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无法找寻该批次货物发货人、货主的事实,本案按照无主案件依法办理,拟决定没收涉案10箱42℃“海之蓝”白酒、9箱42℃“海之蓝”白酒、11.5箱52℃“天之蓝”白酒,但不免除你(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江 晖 联系电话:0792-8990182
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北附楼B601室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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