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扣押无主物品认领及检验检疫结果告知公告
2025年9月5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我局接相关部门举报线索,车号为皖AW77G5冷藏货车装运大量冷冻肉制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九江赛城湖收费站,现场对皖AW77G5冷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装运的冷冻肉制品为速冻牛肚,数量共计576箱,重8.63吨,纸箱包装标签标识物品名称为“速冻调制牛副产品”。
经查,司机秦某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报告”不真实涉嫌虚假,涉案牛肚涉嫌外包装箱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据司机秦某供述涉案牛肚发货地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某冻库(具体地址不详),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天环冷冻批发市场(具体地址不详),司机秦某不认识货主,发货人不明,收货人不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牛肚,并对涉案速冻牛肚抽样取证,分别委托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西中科基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不同项目进行检验检疫。上述三家检验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测报告,其中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求实中心〔2025〕微量鉴字第493号、赣求实中心〔2025〕微量鉴字第494号),两个样品分别检出检测项目铝含量5.4mg/kg和10mg/kg,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详见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将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从本局依法扣押该批涉案物品后,根据司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货主,被扣押的物品无人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将依法对上述扣押涉案物品进行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附:1.检验报告2份;
2.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3.检测报告2份。
联系人:欧阳旸 李占云 联系电话:0792—8535677
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附楼B栋6楼612室。
2025年10月15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330103020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