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九起转供电领域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08 10: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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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8-0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276
  • 责任部门:

  为持续深入推进居民水电气计量和收费问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转供电领域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公布9起典型案例。此举旨在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促治,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的整治效果。

  一、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按照每度1.30元与充电桩企业结算电费,违规多收5.24万元。2025年2月21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限期内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5.24万元,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当事人存在对商铺承租户收取电费时加收费用的行为,违规多收3.95万元。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退还多收价款3.29万元,没收限期内无法退回的违法所得0.66万元,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充电桩转供电过程中存在加收费用(以1.24元/度收取电费)的行为,违规多收0.61万元。2025年3月4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退还多收价款0.61万元,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某农贸发展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0.80元/度收取8家转供电用户电费,高于供电公司收取当事人的电费价格,存在多收取电费的情况,违规多收费0.28万元。2025年1月6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退还多收价款0.28万元,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口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2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两家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差价0.34元/度,违规多收19.34万元。2025年1月16日,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19.34万元,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当事人在收取基本电费外,另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费,违规多收1.01万元。2025年3月21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限期内无法退回的违法所得1.01万,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都昌某私营企业重复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故意对已明确规定包含在其他项目收费中的电费,进行重复收取,违规多收1.35万元。2025年3月7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限期内无法退回的违法所得1.35万元,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某事业服务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0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有意将已明确规定的收费标准提高,违规多收2.86万元。2025年3月20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限期内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2.86万元,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共青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经查,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以1.00元/度的价格向充电桩设备运营公司收取电费,违规多收0.32万元。2025年1月7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退还多收价款0.32万元,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请广大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以上述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戒,守法经营,合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