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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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关于《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有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相关规定,落实中央、省、市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系列举措,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经营主体自觉守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九江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 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减免罚清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减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减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免罚清单”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免罚清单”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有据可查,并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三)立案后适用“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或总局、省局减免罚清单对适用情形另有要求的,相关情形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减免罚清单”未列入或者按照相关认定参考标准难以涵盖情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进行认定,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对于不完全具备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条件,但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实施减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服务型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严格规范实施减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减免罚清单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对不执行减免罚清单、乱执行减免罚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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