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2 11:3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 文件编号: 九市监办发〔2024〕5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1-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062
  •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持续提升电梯维保养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乘梯安全,防范电梯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提高全市电梯维修保养质量,防范电梯伤亡事故,不断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本次抽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09)和《江西省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6/T785—2019)等要求。

二、监督抽查组织

市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合,省特检院九江分院提供技术支持。

三、抽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

四、检查对象和数量

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在用曳引式电梯和自动扶梯(人行道)。

抽查数量:全市范围内每家维保单位至少抽查2台。

(一)上年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必须抽查;

(二)举报投诉较多的电梯必须抽查;

(三)投入使用时间15年以上的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重点抽查;

(四)医院、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重点抽查。

五、监督抽查组组成

监督抽查组由市局安排市县两级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带队。

监督抽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1人,省特检院九江分院持证电梯检验师1人组成。各县(市、区)安排1名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配合参加。

六、监督抽查项目

本次监督抽查项目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项目:对电梯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符合相关要求的重要项目;

Ⅱ类项目:对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有重大影响,是反映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主要项目;

Ⅲ类项目:对电梯运行等安全性、可靠性有一定影响,是反映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次要项目。

七、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

(一)项目结论填写

监督抽查组根据现场抽查情况按以下要求填写评价结果。

——项目完全满足附件1-A和附件1-B中规定的要求,抽查结果填写“符合”;

——项目满足附件1-A和附件1-B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抽查结果填写“基本符合”;

——项目不满足附件1-A和附件1-B中规定的要求,抽查结果填写“不符合”;

——对于不适用的项目,抽查结果填写“不适用”;

——项目“故障情况”,根据维修记录填写故障次数;

(二)电梯维保质量扣分标准

对于评价结果为“符合”的,不扣分;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符合”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扣12分;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每项扣5分;对于项目中“故障情况”,记录的故障次数乘以2即为扣分数。

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评价结果按照实际填写,不扣分。

——电梯维保单位已经书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由于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整改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并且使用不当发生的时间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之后的。

(三)电梯维保质量判定标准

本次监督抽查的电梯维保质量判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一级:

——除不适用项目外,Ⅰ类评价项目全部为“符合”;——其他评价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年度故障次数不大于2次;——总扣分不大于10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二级:

——Ⅰ类评价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Ⅱ类项目为“不符合”项不大于1项;

——年故障次数不大于3次;——总扣分不大于20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三级:

——Ⅰ类评价项目未出现“不符合”;——Ⅱ类项目为“不符合”项不大于3项;——年故障次数不大于5次;

——总扣分不大于40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四级:——A类评价项目存在“不符合”;

——B类项目为“不符合”项大于3项;——年故障次数大于5次;

——总扣分大于40分。

(四)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判定标准

本次监督抽查的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判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电梯维保质量一级的每台得10分;二级的每台得8分;三级的每台得4分;四级的不得分。

计算方式:得分情况=(所抽查电梯累计得分/所抽查电梯总数)*10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A级:

——所抽查电梯维保质量没有四级的;——分大于等于90分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B级:

——所抽查电梯维保质量没有四级的;——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判定为C级:

——所抽查电梯维保质量为四级的电梯小于等于1台的;

——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D级:

——所抽查电梯维保质量为四级的电梯大于等于2台的;

——分小于60分(不含60分)的。

八、现场抽查工作程序

(一)监督抽查任务告知

拟实施监督抽查时,由市局提前告知电梯信息,监督抽查组应提前告知被查维保单位抽查时间及相关工作依据、程序、要求。抽查电梯具体信息在实施抽查当天方可告知被抽查单位。现场抽查时,监督抽查检查组应出具《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

(二)现场抽查

监督抽查组实施现场抽查时应由被抽查维保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配合。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的,由辖区县(市、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监督抽查组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抽查工作。

如发现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应通过拍照、旁证等措施固定证据,并现场出具《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现场抽查结束后,监督抽查组应当场将不合格项目及整机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求其在《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如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配合人员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维保单位、使用单位、监督抽查组的见证下对电梯查封保存,被抽查维保单位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九、监督抽查后处理

监督抽查组发现电梯Ⅰ类项目存在不符合时,辖区内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经监督抽查组复查合格并出具《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由辖区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整改资料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监督抽查组发现电梯Ⅱ、Ⅲ类项目存在不符合时,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监护使用。整改完成后,经辖区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十、违法行为查处

1.对继续使用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Ⅰ类项目不符合和严重隐患或重大问题电梯的使用单位,由电梯所在地辖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立案处罚;严重事故隐患或重大问题如下: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

——使用应予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使用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

——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

——使用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特种设备;

——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判定为四级的电梯维保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立案处罚。对所维保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电梯维保单位,原则上不予以行政处罚。

3.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