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 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2 15:4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 文件编号: 九市监联〔2024〕8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6-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478
-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质量,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及省市场监管局等16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任务
1.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和精准帮扶。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评选机制。在分型分类的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服务,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
2.增强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3.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小个专”综合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4.营造个体工商户发展良好氛围。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扶持措施
(一)分型精准扶持措施
按照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经营规模、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其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扶持的措施。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
1.“生存型”: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一是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二是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三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四是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各方资源,积极帮助对接普惠性政策,助力其维持经营,稳定发展。
2.“成长型”: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提升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信用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三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为其提供指导,创造便利条件。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水平,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全面提升生产经营质量水平。五是加大金融支持,帮助解决融资难题。
3.“发展型”: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转型升级服务,推动更快速高质的转型升级发展。“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品牌培育,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分类培育扶持政策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分类认定和重点培育帮扶。“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名度。
(2)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打造品牌,加强商标管理、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鼓励指导参与各类品牌创争,提升商品服务品牌附加值。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培训,提高保护能力。
(4)落实党建引领,推进“小个专”党建,选派优秀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培育集体商标。
(2)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
(3)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加大对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的宣传力度,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
(2)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3)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指导支持。
(4)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1)推动新兴类个体经营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开展平台入驻电商指导,指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2)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经营户外出参展,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3)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共赢。
(4)鼓励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5)其他。对符合认定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人才、社保、创业、培训、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各地要尽快部署,加紧推进,在6月25日号前完成方案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实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涉及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相关信息。如:税务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人社部门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参保人数、技能比武大赛荣誉清单、获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名单等。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民宿、非遗个体工商户名单。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个体工商户名单。商务部门提供赣菜“百城千店”九江特色门店名单。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商平台同类型带货排名名单。各有关部门提供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各类行业协会提供从事特色行业且具有一定引领性个体工商户等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完善评估机制。要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各地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选树典型予以表扬推广。
(四)加强统计监测。综合运用个体工商户纳税金额、参保人数、用工人数、专利商标数量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监测分析,跟踪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摸清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五)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总结“名特优新”培育工作经验,广泛宣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典型范例,动员更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名特优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到“宣传到位、指导到位、申报到位”,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升级发展。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全面调动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1.九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办法
2.九江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评分细则
3.九江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
附件1
九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办法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含)以下;
②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20万元以上;
②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⑤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其他时间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划型标准进行实时更新。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纳入数据库;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2)判定方式:划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办法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市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完成后,报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后汇总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分类标准和方式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 2 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②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④其他经属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③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⑤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⑦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等级民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
⑥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
⑦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
⑧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
⑨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⑩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4.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6.申报与审批流程
(1)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移动端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②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③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部门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④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⑤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2)县、市、省逐级审核确认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可通过电脑端打开培育平台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①县级: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②市级:负责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各地报送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按不超过总数20%的比例随机抽查复核。由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复核,各单位将复核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加盖公章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核结果将以联席会议名义公布。
③省级:负责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将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7.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2
九江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评分细则
指标 |
分值标准 | ||
总体标准(60分) |
分型形态(3分) |
个体工商户分型为发展型计3分,成长型计2分。 | |
信用风险等级(3分) |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为A级计3分,B级计2分。 | ||
经营者身份(3分) |
经营者既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又是党员计3分,单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计2分。 | ||
特殊创业(3分) |
经营者为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计3分,其他计2分。 | ||
经营规模(3分) |
有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计3分,有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计2分。 | ||
经营成本(30分) |
1.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以上计3分,每增加30万加1分,最高10分。 2.纳税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5分,税收每增加5万元的加1分,最高10分,未纳税不计分。 3.用工成本10万元以下计4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最高10分。 | ||
经营特色(10分) |
1.从事县(市、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行业、块状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计5分。 2.获评的赣菜“百城千店”九江特色门店的计5分。 | ||
获得荣誉(5分) |
获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计5分,获得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分别计4分、3分、2分。 | ||
分类标准 (40分) |
名特优新 (40分) |
“知名”个体工商户(40分) |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计10分。 2.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计10分。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或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计10分。 4.其他经属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计10分。 |
“特色”个体工商户(40分) |
1.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计7分。 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计7分。 3.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计7分。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计7分。 5.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计7分。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计5分。 | ||
分类标准 (40分) |
名特优新 (40分) |
“优质”个体工商户(40分) |
1.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等级民宿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计5分。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计5分。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计5分。 4.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计5分。 5.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计4分。 6.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计4分。 7.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计4分。 8.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计4分。 9.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计4分。 |
“新兴”个体工商户(40分) |
1.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计10分。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计10分。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计10分。 4.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计10分。 |
注:1、“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从信用风险等级为 B 级以上的“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遴选。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附件3 | |||||||
九江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 | |||||||
推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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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 |
经营者 姓名 |
字号 |
店名 |
身份证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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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及联系电话 |
经营年限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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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 |
是否特殊人群 (如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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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类别 |
名、特、优、新 | ||||||
推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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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 本人声明,我知悉并了解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和培育政策,同意被推荐申报。被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未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已完成信用修复;被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未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内容均真实有效。 被推荐人:日期: | |||||||
推荐单位(公章):日期: | |||||||
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