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10:0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九市监办字〔2024〕3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1-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399
  •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省药监局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首次报告后的评估办理工作

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意见》的规定,市局负责辖区企业申请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自评估的审核工作,对连锁总部提交的自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信息登记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企业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分中心) 执业药师与所服务门店配备比例、类别是否符合要求、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兼职远程药学服务工作、连锁总部是否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远程药学服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设施设备的功能、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的存储等情况是否与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相适应,评估抽查的连锁门店数量不应少于3家,重点抽取管理不规范或曾违反统一质量管理规定的门店开展有针对性的延伸检查。

市局在企业提交自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将进行公示并上报省药监局药品经营监管处。市局重点对注册至企业中心或分中心的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各县(市、区)局根据市局安排对是否按门店经营范围应配未配线下执业药师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

二、做好日常涉及远程药学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企业中心或分中心执业药师或远程药学服务门店数量发生 变化时,由市局对企业提交的《登记表》《承诺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重点核实企业中心或分中心执业药师与所服务门店的配备比例、类别是否符合要求、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是否按门店经营范围应配未配线下执业药师等情况,严把准入门槛,确保企业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质量;符合规定的,通知企业,并按企业提交的涉及远程药学服务的事项,依法依规办理。

三、加强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县(市、区)局要督促辖区内连锁总部、门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意见》的规定从事远程药学服务,要把从事远程药学服务合规性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之一,强化日常监管,检查企业是否持续全面符合规定。各县(市、区)局要对辖区内首次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总部和门店,半年内要跟踪检查1次。各地发现不按照规定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视情节及时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整改、暂停远程药学服务、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发现主观虚假欺骗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从事远程药学服务业务,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安全。